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预防、制止某种违法行为,控制某种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保证行政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行政强制措施相近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使之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收兑等;对人的强制包括强制拘留、驱逐出境等;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请第三人代为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及时履行而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促使其履行而采用的科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虽然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保护行政决定的履行而采取的强制行为,但错误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样可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也需要给予法律救济。依照我国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少数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如公安、海关、税务等行政机关。因此,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于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颁发的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证明。许可证和执照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资质证一般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证明。它主要是在一些特定行业实行,如建筑业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要求。资格证书是公民具备某种能力的书面证明,也是其能够从事某项工作的前提条件。资格证书主要是对一些职业的要求,如从事医师职业要有医师资格,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所必需的证明文件,没有这些证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变更、中止、撤销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就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依法予以确认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对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证书,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经营自主权是指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其人力、财产和物力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主要有对所经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选购权、财务管理权、劳动管理权、产品销售权、工资津贴管理权、经营方式选择权等。斌予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经营自主权是法律、法规斌予市场主体的的法定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之间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而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如土地承包合同、荒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等。农业承包合同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要严格依法进行。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者废止合同。农业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时也会牵涉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已经损害或者将要损害公共利益时,可以对农业承包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即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甚至可以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使其失去效力。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地行使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法律规定之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某种义务,或无任何依据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超出法律规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重复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违反法定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依法确定的。对于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其履行。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否则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被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8.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的形式包括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准许证、特许证、登记证等证书形式和审批、核准、注册等非证书形式。依法取得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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