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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六个时代意义

发布时间:2012-02-19    来源:本站原创
    因此,在建国的前几年内,可以说是中国行政法发展最好的时机,可望建立一个有效率及监督行政执法的监察与检察体系。再加上靠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更可以加速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因此理当是一个充满前景的时代。
    然而,此段行政法发展的黄金时间,昙花一现。一直到1976年“文革”结束后,国家的行政机器重新恢复运作后,行政法逐渐恢复生气。尤其是实施改革开放后,法治的重要性显现,唯有确定行政依法执行,方可以快速的使国家进入现代化,在这种体认之下,1987年是一个中国行政法跨入现代化的里程碑。中国行政法发展可由以下六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指针来显现:
    1.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行政法的发展与健全的行政诉讼体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公民与政府机关的争讼,究应遵循何种诉讼途径?中国在此也出现了抉择的问题。首先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许可公民依照本法所定之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行政诉讼。这是明显的采行英美法系及日本的“司法一元化主义”。不过,这个基于英美判例制度与普通法体系所产生的诉讼体制,因不适合中国国情立刻遭到检讨。最后还是采纳了大陆法系的特别行政诉讼体制。198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继而1989年4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组织与制度正式成立。
    2.确定依法行政及建立法治国家的大方向。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李鹏总理提出的政府报告,该报告中出现了“依法行政”的用语:“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作执法守法的棋范”。以后,依法行政遂成为指导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国家机关如有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公民依1982年(宪法》第41条第1款,可以提起申诉、控告或检举;第3款且可以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却没有制定一个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使此制度能够落实。同时,1989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国家赔偿的规定,但却不够周延。因此,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便通过、,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使《宪法》第41条“民告官”的制度有了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
    4.行政罚制度的建立:行政权力滥用最典型与最通常的现象是行政机关随心所欲的处罚公民的弊端,遂于1996年。为消饵这个号称“行政权力肿瘤”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使行政处罚有一定的法律程序,避免行政滥权。1997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改以法律位阶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的效力。
    5.行政复议的更新:更重要的是在1999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确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决定。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废止较旧的1990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提供公民对政府违法与不当的行政决定得有一个复议救济的法律制度。
    6.法规立法制度的更新。由于行政法的法规是依法行政所不可或缺的主要法源依据,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统一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但此条例没有法律的依据,故在2000年7月1日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在法律的基础上,将全国的法律制定与行政立法的规定予以明定,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政法法源更加明确,对于日后行政执法或法院审查行政合法性,都有极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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