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行政法 >

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2-01-17    来源:本站原创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他部门法都有自己的法典,如民法有民法典,刑法有刑法典,然而行政法却很难有行政法典。虽然有一些国家和学者曾努力促进行政法的法典化,但最终结果并不成功,影响力也仅限于学术界。就我国而言,也从来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
    2.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最多
    从法律形式上讲,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不同。民法、刑法通常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有限,数量不多。而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琢。行政法的这种多种、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所决定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现实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免费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友情合作
Copyright © 2005-2011 巢湖法学网 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知识仅供学术研究参考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用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