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分为四种
发布时间:2012-01-17 来源:本站原创
由于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国内外学者对行政法所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行政法众说纷纭的各种定义,加以分析和归纳后可以看出,目前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这种界定触及了行政法的涵义,但它只是停留在对事物本质认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进一步深刻揭示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失于笼统、模糊。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是有关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定义明确把行政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限于或主要限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关系,忽略或轻视了监督行政关系亦是行政法调整的基本领域,从而极易在逻辑上引导出行政法以行政为中心,是关于行政主体的特权法这一管理主义的结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这种定义弥补了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漏,承认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内容,它的欠缺在于以监督行政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或惟一内容,奉司法审查法为行政法的核心部分,从而轻视或忽略了行政权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积极的能动作用,以及社会对积极行政的要求。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规定国家行政组织、行政活动与行政程序的准则,是用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它是用来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也是本书所持的观点。
由于法律是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因此,只有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其调整对象)给其下定义。才能把握住该部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征。部门法区分的最主要依据就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据。所以,我们认为,上述定义比较全面、完整、恰当地把握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这种界定触及了行政法的涵义,但它只是停留在对事物本质认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进一步深刻揭示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失于笼统、模糊。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是有关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定义明确把行政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限于或主要限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关系,忽略或轻视了监督行政关系亦是行政法调整的基本领域,从而极易在逻辑上引导出行政法以行政为中心,是关于行政主体的特权法这一管理主义的结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这种定义弥补了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漏,承认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内容,它的欠缺在于以监督行政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或惟一内容,奉司法审查法为行政法的核心部分,从而轻视或忽略了行政权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积极的能动作用,以及社会对积极行政的要求。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规定国家行政组织、行政活动与行政程序的准则,是用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它是用来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也是本书所持的观点。
由于法律是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因此,只有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其调整对象)给其下定义。才能把握住该部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征。部门法区分的最主要依据就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据。所以,我们认为,上述定义比较全面、完整、恰当地把握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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