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本站原创
行政法与行政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要想弄清行政法的具体含义,就必须首先要研究行政的涵义是什么。
“行政”一词,原意是“执行事务”,在日常生活中是“管理”的同义词。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以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相对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通称为“公共行政”,即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准确界定行政的涵义,却也非常复杂。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去理解,行政就有多种多样的汤义,因此,在学术界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职能说
这种观点以国家的职能来界定行政的汤义,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其代表人物是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在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他明确指出:“在一切的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也就是说,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政策是行政,政治与行政应当加以区分。这种观点在奉行“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自由主义时代具有广泛的形响和说服力,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和规范价值。因为,相对于“至上”的议会来说,行政就是国家愈志的执行,这反映了现实政治关系并有利于控制行政活动。但在现代,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都有决策活动,只是决策的层次、范围、效力的等级不同面已。行政在其活动的范围内,可以说既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又是国家愈志的执行。单纯强阅行政是国家走志的执行,己与实际不相吻合,也不利于促进行政积极、有效地实砚和保障公共利益。可以说,这是西方社会经典性的意见。
(二)分权说
这种观点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涵义,认为行政是国家立法、司法之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权力。其中又可细分为二分说、三分说和五分说。
1.二分说
其代表人物是英国洛克,他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和行政两部分组成,除了立法之外就是行政。
2.三分说
其代表人物是法国孟德斯鸿,他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组成,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权力就是行政。
3.五分说
其代表人物是孙中山,他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部分组成,除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之外的国家权力就是行政。
(三)管理说
这种观点以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功能来界定行政的含义。代表人物是马克思,他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就指出了行政的主要特征是国家的组织(管理)活动,即行政管理活动,它体现了行政的性质和职能。国内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本书也持这种观点。
所谓“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这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是依据法律进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一涵义共包括以下四层意思:
第一,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活动,是由国家这一主体进行的社会活动,而不是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的社会活动。
第二,行政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而不是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
第三,行政是一种依据法律、实施法律的职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离开法律而任愈行动。
第四,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行政”一词,原意是“执行事务”,在日常生活中是“管理”的同义词。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以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相对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通称为“公共行政”,即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准确界定行政的涵义,却也非常复杂。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去理解,行政就有多种多样的汤义,因此,在学术界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职能说
这种观点以国家的职能来界定行政的汤义,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其代表人物是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在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他明确指出:“在一切的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也就是说,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政策是行政,政治与行政应当加以区分。这种观点在奉行“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自由主义时代具有广泛的形响和说服力,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和规范价值。因为,相对于“至上”的议会来说,行政就是国家愈志的执行,这反映了现实政治关系并有利于控制行政活动。但在现代,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都有决策活动,只是决策的层次、范围、效力的等级不同面已。行政在其活动的范围内,可以说既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又是国家愈志的执行。单纯强阅行政是国家走志的执行,己与实际不相吻合,也不利于促进行政积极、有效地实砚和保障公共利益。可以说,这是西方社会经典性的意见。
(二)分权说
这种观点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涵义,认为行政是国家立法、司法之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权力。其中又可细分为二分说、三分说和五分说。
1.二分说
其代表人物是英国洛克,他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和行政两部分组成,除了立法之外就是行政。
2.三分说
其代表人物是法国孟德斯鸿,他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组成,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权力就是行政。
3.五分说
其代表人物是孙中山,他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部分组成,除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之外的国家权力就是行政。
(三)管理说
这种观点以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功能来界定行政的含义。代表人物是马克思,他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就指出了行政的主要特征是国家的组织(管理)活动,即行政管理活动,它体现了行政的性质和职能。国内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本书也持这种观点。
所谓“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这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是依据法律进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一涵义共包括以下四层意思:
第一,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活动,是由国家这一主体进行的社会活动,而不是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的社会活动。
第二,行政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而不是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
第三,行政是一种依据法律、实施法律的职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离开法律而任愈行动。
第四,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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