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相应的含义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本站原创
学者认为,通常在下述三种场合使用“行政执法”,并赋予其相应的含义。
其一,为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而使用“行政执法”。旨在强调: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因此,行政从属于法律:行政是执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和不能唯长官意志是从:行政是执法,是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对社会进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能对相对人任意发号施令,对相对人实施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
其二,为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许多学者习惯于将行政的内容“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一分为二”即将行政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在性质上等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在实质上仍属于行政而不属立法: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前者谓之“行政立法”,后者谓之“行政执法”。“一分为三”即将行政的内容分为三类:一类仍为制定规范的行为,另两类即将前述的“行政执法”行为再一分为二:一类为直接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各种事务行为:一类为裁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行为。在这两类行为中,前者谓之“行政执法”,后者谓之“行政司法”。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执法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类。
其三,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行政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如许可、审批、征收、给付、确认、裁决、检查、奖励、处罚、强制等。某种行政行为被定为“行政执法”并无完全标准。大致依据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这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这类行为的目的通常是直接维持某一行政管理领域的秩序;这类行为通常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中一个相对独立、相对专门的机构行使:这类行为通常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外进行:这类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最为密切,最经常、最广泛地涉及相对人的权益,也最易于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法律的细化,我们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使用一分为三意义上的“行政执法”即狭义的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法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第三,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实施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完成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第四,行政执法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行政执法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通过下达命令,制作决定,采取措施等形式,依法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第二类是行政机关通过告诫、希望、建议等形式,将法律法规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用于特定的公民、法人;第三类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通过合意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以实现行政机关为公益而设定的目标,具体适用法律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其一,为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而使用“行政执法”。旨在强调: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因此,行政从属于法律:行政是执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和不能唯长官意志是从:行政是执法,是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对社会进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能对相对人任意发号施令,对相对人实施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
其二,为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许多学者习惯于将行政的内容“一分为二”或“一分为三”。“一分为二”即将行政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在性质上等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在实质上仍属于行政而不属立法: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前者谓之“行政立法”,后者谓之“行政执法”。“一分为三”即将行政的内容分为三类:一类仍为制定规范的行为,另两类即将前述的“行政执法”行为再一分为二:一类为直接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各种事务行为:一类为裁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行为。在这两类行为中,前者谓之“行政执法”,后者谓之“行政司法”。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执法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类。
其三,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行政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如许可、审批、征收、给付、确认、裁决、检查、奖励、处罚、强制等。某种行政行为被定为“行政执法”并无完全标准。大致依据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这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这类行为的目的通常是直接维持某一行政管理领域的秩序;这类行为通常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中一个相对独立、相对专门的机构行使:这类行为通常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外进行:这类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最为密切,最经常、最广泛地涉及相对人的权益,也最易于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法律的细化,我们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使用一分为三意义上的“行政执法”即狭义的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法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第三,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实施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完成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第四,行政执法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行政执法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通过下达命令,制作决定,采取措施等形式,依法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第二类是行政机关通过告诫、希望、建议等形式,将法律法规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用于特定的公民、法人;第三类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通过合意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以实现行政机关为公益而设定的目标,具体适用法律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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