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行政执法呢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本站原创
何谓行政执法?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的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所有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管理的行政执行行为。”狭义的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执法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解决和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是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对应的”。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其有特定立法权的机关。其与行政执法有以下不同: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第A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主体具有法定性。而行政执法主体具多样性,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可以由授权的社会组织及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进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立法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一方,以不特定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行政执法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另一方为特定行政相对人。救济方法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而行政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只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进行救济。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复议就是典型的行政司法行为。对于行政司法行为在主体上和行政执法主体没多大不同,主要不同在于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具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有助于把握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从而对因不同行政权而形成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其有特定立法权的机关。其与行政执法有以下不同: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第A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主体具有法定性。而行政执法主体具多样性,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可以由授权的社会组织及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进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立法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一方,以不特定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行政执法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另一方为特定行政相对人。救济方法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而行政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只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进行救济。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复议就是典型的行政司法行为。对于行政司法行为在主体上和行政执法主体没多大不同,主要不同在于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具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有助于把握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从而对因不同行政权而形成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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