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本站原创
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始终是刑法学界持续争论的焦点,因为它直接涉及刑法学科的理论构成及研究方向。1957年,新中国最早编印的刑法教科书中指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我国社会现象之一的犯罪,和我们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刑罚。”很显然其将犯罪和刑罚作为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说这是源于前苏联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传统观点。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后,1982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一书中也写到:“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它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律、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此后,这一表述便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后来随着“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深人,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刑事责任”纳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故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又被发展为“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当然,学界对此也有些相反的观点,如有人认为,“刑事责任理论的提出,不失为解决两种罪刑关系的对立性的一次有益的尝试。然而,这种尝试是否科学,却值得怀疑。”但就目前而言,认为“刑事责任”应当成为刑法学研究对象之一的观点仍占据主流,这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出版的许多教材、专著、论文中可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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