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学说三种含义
“权力”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能力、才能或力量”。
对于权力的认识人们大多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而非法学上界定的,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能力说。权力是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权力可被看成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即权力指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
二是强制意志说。权力是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
三是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即强调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也被称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和美国学者艾萨克的观点都属于这一类。
从上述对权力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是权力的必要要素,这种意志具有支配性和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在权力的支配下被支配者是没有自由的,行为自由和惫志自由只属于支配者自己。因此,在权力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双方处于管理与服从关系之中,这是权力关系特征中最本质的。宪法上权力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所谓权力,在终极意义上指的是可获取对方服从的一种事实上的资格,其中可获取对方自发性的服从的资格称为权威,而强制性地要求他人服从的情形则必然伴随物理力量的行使。完整而又稳定的权力正是由权威和物理力量这两种要素构成的。在近代法治国家的理念下,国家一方面独占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又成为其行使物理力量的唯一正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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