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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方法要和别的法学区别吗

发布时间:2011-07-27    来源:本站原创

   要想使宪法学成为具备体现自身学科特点的具有独立属性的学科,就必须还原其作为法学的属性,具备法学属性的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在此,有必要区别宪法学方法和一般及部门法学方法吗?
   关于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的认识,根源于宪法学的任务与一般法学任务并没有本质区别这一认识。美浓部达吉就认为:“宪法学的仟务,与一般法学的任务相同,第一,在于寻求什么是现在的国家的宪法;第二,对于所寻出的方法,加以系统的说明。而为达此等目的之故,其所应取的研究方法、与一般的法学无异。简言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常常应该为法学的,这是不容争辩的事情。”他在作出宪法学的方法是法学方法这一事实判断的同时,还进一步引用德国学者的主张,说明为什么宪法学方法应该是法学的。他说:“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是法学的,此说在德国尤为拉班德所主张,于其影响之下,至于支配德国近代的公法学界,日本的宪法学者,亦颇受其影响。”同时,他也指出了德国公法学者在法学研究方法中所存有的一些弊端。“然而德国的公法学者之所谓法学的研究方法,往往逸出其正当的途径,而失去真正意义的法学的方法之正鸽者,实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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