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词义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2-01-19 来源:本站原创
在西方,据历史记载,宪法的一般观念,最早见于古希腊人,特别是亚里斯多德的著作中。亚里斯多德认为,“宪法一词的意义之一是一国之内各机关的安排。”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宪法一词,是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所颁布的“赦令”、“诏
“谕旨”的,以资区别于当时市民会议通过的各种法律文件。到中世纪,英国将宪法一词表达为英王颁布的调整国王与其他社会阶层关系的法律,如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调整与封建领主、僧侣、骑士和城市市民关系的旨在限制国王征收税务权力的法律性文件,即自由大宪章。到十四世纪,法国己有“国法”与“王法”的区别,前者是指需要经贵族、僧侣和市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同意,才能变更和废止的法律,后者即国王可以自行变更和废止的法律。上述古代英、法两国等级会议限制王权的开端,正是近代意义议会制和宪法的一点微光。
看来,不论古代的中国抑或西方,古代宪法是由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所颁布的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以及国家与臣民关系准则的法律。如中国皇帝称“真命天子”、“法自君出”等,法王路易十四的“联即国家”,都是指封建统治者一句话就是法律,宪法也毫无例外。
那么,古代宪法与近代宪法有什么区别?回答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从整体上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权力这一根本关系是怎样的。在西方历史上,从古罗马帝国到洛克以前的英国和孟德斯坞
时代的法国,那里的政治基本格局是“权力支配法律”,即“国王便是法律”;而十七、十八世纪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无非是要把这个公式颠倒过来,使“法律控制权力”,即“法律应该成为国王”。因此,尽管“大宪章被人视为第一近代意义的宪法,而实际上只不过是近代意义宪法的一个远源,因为那里的权力仍是国王主导着。近代意义控制权力的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组成政府的人民的决议”,“人民有权制定政府的宪法”。这种决议或宪法才称作近代意义的宪法。
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使实现上述转变成为可能。光荣革命后颁布《英国民权法》(亦称权利法案)宣布:“如果未经国会许可,以皇权停止法律或施行法律之潜越权力为非法”,从而使法律占居主导地位。美国宪法文件之一的《独立宣言》提出了资产阶级关于“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主张,并规定“政府的正当权力,需得人民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来改变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宣告:“全部主权的源泉和根本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这就突出了以宪法精神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方式,实现法律控制权力的基本原则。正是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行为的法律控制才产生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毛泽东曾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的时期,宪法就是他们那个时候搞起来的。”资产阶级之所以要制定宪法,是为了把反封建专制的革命成果和争得的民主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它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1)它必须以民主制为基础,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称人民主权。
(2)承认或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或称基本人权。
(3)以国家权力实行分工和制衡,不可将统治权归一个人或一个机关行使。(4)实行法治原则,不搞人治。
“谕旨”的,以资区别于当时市民会议通过的各种法律文件。到中世纪,英国将宪法一词表达为英王颁布的调整国王与其他社会阶层关系的法律,如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调整与封建领主、僧侣、骑士和城市市民关系的旨在限制国王征收税务权力的法律性文件,即自由大宪章。到十四世纪,法国己有“国法”与“王法”的区别,前者是指需要经贵族、僧侣和市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同意,才能变更和废止的法律,后者即国王可以自行变更和废止的法律。上述古代英、法两国等级会议限制王权的开端,正是近代意义议会制和宪法的一点微光。
看来,不论古代的中国抑或西方,古代宪法是由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所颁布的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以及国家与臣民关系准则的法律。如中国皇帝称“真命天子”、“法自君出”等,法王路易十四的“联即国家”,都是指封建统治者一句话就是法律,宪法也毫无例外。
那么,古代宪法与近代宪法有什么区别?回答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从整体上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权力这一根本关系是怎样的。在西方历史上,从古罗马帝国到洛克以前的英国和孟德斯坞
时代的法国,那里的政治基本格局是“权力支配法律”,即“国王便是法律”;而十七、十八世纪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无非是要把这个公式颠倒过来,使“法律控制权力”,即“法律应该成为国王”。因此,尽管“大宪章被人视为第一近代意义的宪法,而实际上只不过是近代意义宪法的一个远源,因为那里的权力仍是国王主导着。近代意义控制权力的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组成政府的人民的决议”,“人民有权制定政府的宪法”。这种决议或宪法才称作近代意义的宪法。
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使实现上述转变成为可能。光荣革命后颁布《英国民权法》(亦称权利法案)宣布:“如果未经国会许可,以皇权停止法律或施行法律之潜越权力为非法”,从而使法律占居主导地位。美国宪法文件之一的《独立宣言》提出了资产阶级关于“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主张,并规定“政府的正当权力,需得人民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来改变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宣告:“全部主权的源泉和根本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这就突出了以宪法精神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方式,实现法律控制权力的基本原则。正是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行为的法律控制才产生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毛泽东曾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的时期,宪法就是他们那个时候搞起来的。”资产阶级之所以要制定宪法,是为了把反封建专制的革命成果和争得的民主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它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1)它必须以民主制为基础,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称人民主权。
(2)承认或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或称基本人权。
(3)以国家权力实行分工和制衡,不可将统治权归一个人或一个机关行使。(4)实行法治原则,不搞人治。
(责任编辑:admin)
推荐内容
免费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友情合作
Copyright © 2005-2011 巢湖法学网 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知识仅供学术研究参考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用途,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05-2011 巢湖法学网 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知识仅供学术研究参考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用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