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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意义之宪法

发布时间:2012-01-18    来源:本站原创
    凡国家之存在,必有一定之土地、人民及施政机关,而施政机关,又必须为国家而行使其统治权。因之国家领土之范围如何?国家人民之种类如何?国家统治机关之组织及职权如何?均须有一定之法规规定之。此类法规,称之为广义之国法或国家法,定此广义国法中之大原则者,为宪法即实质上之宪法,定此细则者为行政法。据此,则宪法就其实质的意义言之,即为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范围之原则之法规也。此项实质的意义之宪法,无论何国,均不可缺,不仅今日之文明国家如是,即未开化之国家亦莫不皆然,如果未有此项宪法之人类集合体,便不能认为完全之国家,故前论国家要素时,即以此为其要素之一。
    实质的意义之宪法,其规定之方式,不问为习惯法之方式,抑为成文法之方式,而成文法方式中,又不问为命令之方式,抑为法律之方式,凡有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范围之内容者,皆为实质的宪法。在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及法国革命以前,其各国之宪法,大部分为不成文法之方式,以后所谓与专制制度相对立之立宪制度,普及于世界,而宪法悉己成为成文之特别法典(即宪法法典)。惟英国直至今日,尚无成文宪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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