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类别
发布时间:2012-01-18 来源:本站原创
法律因观察点之不同,原有种种之分类,如从法律之成立手续观察之,则有成文法与习惯法之别,加从法律之效力所及者观察之,则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之别,如从法律之作用观察之,则有实体法与手续法之别。关于此等分类,不欲在此说明,兹所欲说明者,仅为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并借此以明宪法在法律中所占之地位若何。
关于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学说亦不一致,有以法律关系之当事人为区别之标准者,即以公法认为规定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间关系之法律,私法认为规定个人相互间关系之法律。有以法律关系之性质为区别之标准者,即以公法认为规定权力服从关系(支配关系)之法律,私法认为规律对等关系(平等关系)之法律。此两种区别,在个人自由主义之法律,木系彼此一致,其规定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间关系者,原即为规定权力服从关系之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规定个人相互间关系者(不受国家权力之干涉),原即为规定对等关系之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但在个人主义法律渐被排斥之今日,两者界限,己经混淆。非规定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间之关系者,有时亦有权力服从之关系,换言之,即规定个人相互间之关系者,有时亦无对等关系。再简明言之,即从前系私法者,现在已渐进而变为公法。如土地法、劳动法等,在从前原系民法中之一部而为私法,现在因成为有强制性之单行法,已非私法而为公法矣(因有强制服从性质,学者多认为公法),故学者称之为“私法公化”。因此,则以规定权力服从关系即支配关系者为公法,规定对等关系即平等关系者为私法,其说为允当。兹就此区别列表于下,以明宪法所占之地位。
关于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学说亦不一致,有以法律关系之当事人为区别之标准者,即以公法认为规定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间关系之法律,私法认为规定个人相互间关系之法律。有以法律关系之性质为区别之标准者,即以公法认为规定权力服从关系(支配关系)之法律,私法认为规律对等关系(平等关系)之法律。此两种区别,在个人自由主义之法律,木系彼此一致,其规定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间关系者,原即为规定权力服从关系之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规定个人相互间关系者(不受国家权力之干涉),原即为规定对等关系之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但在个人主义法律渐被排斥之今日,两者界限,己经混淆。非规定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间之关系者,有时亦有权力服从之关系,换言之,即规定个人相互间之关系者,有时亦无对等关系。再简明言之,即从前系私法者,现在已渐进而变为公法。如土地法、劳动法等,在从前原系民法中之一部而为私法,现在因成为有强制性之单行法,已非私法而为公法矣(因有强制服从性质,学者多认为公法),故学者称之为“私法公化”。因此,则以规定权力服从关系即支配关系者为公法,规定对等关系即平等关系者为私法,其说为允当。兹就此区别列表于下,以明宪法所占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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