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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本质

发布时间:2012-01-18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法律之木质如何?自来学说分歧,就现在通行之学说言之,约可分为三种。一为个人主义学说;一为社会改良主义学说;一为社会主义学说。
    主张个人主义学说者,谓人类生而自由,有天赋之权利,法律应基于此项自然法则,尽量保护个人,不能加以何等之限制,换言之,即以法律为拥护个人权利之规则也。自十八世纪以来,此派学说,曾风靡一时,现在犹有其势力。资木主义之极端发达,受此派学者提倡之赐不少。但其极端发达之结果,社会上已呈露贫富不平之险象,劳动问题以及其他种种社会问题,随之而生,社会纷扰,殆无宁日。故现在多有排斥个人主义学说,而另求解决社会问题之方法者,此即社会主义与社会改良主义是也。
    社会主义学者,以法律系支配阶级为图木阶级利益而压迫被支配阶级之工具。欲求法律足以保护被支配阶级之利益,只有由被支配阶级依革命手段夺取政权,自行立法,始能有此项法律之实现,因之无产阶级革命,已轰动于现在之世界。然无产阶级专政后所立之法,仍是一阶级压迫另一阶级之法(无产阶级压迫有产阶级),此点仍非跻社会于平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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