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和法治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
现代民主是一种基于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的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在笔者看来,实则是自由理念与民主理想的嫁接的产物。因为代议制是人民选举代表以代表人民进行间接统治,从而为行使权力的少数人进行制度上的防范与制约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也为法治和宪政提供了无穷的空间。这样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的民主理想的实现,又保障了个人自由和权利免遭权力的非法侵害。从该意义上讲,代议制民主实际上是自由的民主,是自由与民主相融合的理想政体,而连接自由与民主纽带的则是法治,对权力进行限制是法治的真谛,对自由的保障是法治的目的。而宪政则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人类摆脱奴役的唯一途径是法治和宪政。从理论上最早将自由、民主和法治融为一体的宪政观是由洛克在《政府论叉下篇》中开创的,在实践上则是美国宪法第一次实现了自由、民主、法治“三位一体”的宪政理想,并成为后来现代国家制宪时的圭桌。
所以,从宪政的内在要素上看,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人类在遭受了数千年的非自由的苦难历史后所孜孜以求的就是要建立一个没有压迫、奴役、剥削、专横、强暴的理想自由王国,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自由的联合体”。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没有民主制的确立,宪政这一大厦就失去了根基,民主好似绿洲,缺少民主的绿洲,就恰似把宪政大厦建立于沙漠之上。因为人类在进行了无数次的思想实验和历史实践后,才发现只有民主之舟才能把人类送达到自由理想的彼岸,舍此,则自由之理想就只能存于一个梦想,终无法实现。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框架与结构,是约束一切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手段,没有法治对权力和权利的限制,民主就有可能异化而走向它的对立物—专制,即一种多数人的专制,自由从此会被专制所埋葬而成为不受限制的民主的牺牲品。所以,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无法治即无宪政。因为民主之剑所具有的双刃性一旦得不到法治这一“剑鞘”的平衡和规制,其刃也会伤害人、祸害人,最终也极有成为“恶魔”的可能。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宪政法律秩序的科学内涵
下一篇:法律秩序的结构说
Copyright © 2005-2011 巢湖法学网 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知识仅供学术研究参考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用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