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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法律秩序的科学内涵

发布时间:2012-01-03    来源:本站原创

   由于“秩序”一词内涵极为丰富,从不同的语境和不同的视角,具有不同的含义。同时,“秩序”一词在法律文献中,常常被理论家从不同的视角使用,加之,宪法典中很少有“宪政法律秩序”一词出现,目前,只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木法》
   (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个性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触犯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中出现过类似于宪政法律秩序的“宪法秩序”一词,这就使得宪政法律秩序的界定显得十分困难。就目前来看,中国法学家乃至世界法学界尚没有一个界定被人们普遍接受,也没有普遍适用的宪政法律秩序定义。不过,结合秩序的语义和一般社会学含义以及宪法实施的本质,给宪政法律秩序以定义,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从该视角定义宪政法律秩序,宪政法律秩序是人类政治实践演进到一定条件下产生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以体现民主与保障人权为己任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社会因素互动中产生的宪法主体间与宪法直接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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