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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关于“宪法”一词的含义

发布时间:2011-09-17    来源:本站原创

   “宪法”一词公古代西方语言中的使用,与法律有关的有以下几种含义:
   (1)在古希腊庆这是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而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引据法律的调整范围作用及性质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同法律。他的《政治学》就是以对希腊各城邦宪法的研究为基础的。在古希腊时期,宪法主要包括公民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和城邦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勺法庭的选任、权限、责任的法律。
   (2)在古罗马庆法或宪令是指罗马字帝所颁布的话书、渝日、救令等,以区别十市民会议制定的普皿法规。在古罗马的立法和法学著作中,经常出现宪法或宪令的词语。由罗马字帝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总论》的序言中,曾四次使用“宪令”一词。就是在上述怠义上使用的。
   (3)在中世纪庆法是用来确认教会和封建主特权及其与国家关系的法律。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明顿宪法》,规定了英王与权势的关系;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大宪章》,规定了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及僧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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