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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

发布时间:2011-09-17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宪法的本质,在宪法发展史上,曾经有过不同的看法,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意志论
   持意志论名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马里旦主张:“公精神领域早,是有一个有效的主权概念的。上帝,这个分开的整体是统治被创造的世界的主权令。”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也明确地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爱尔兰宪法前言也规定:“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力的来源,为世人和国家一切行动的归指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二)全民意志论
   全民意志论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卢棱曾明确主张,“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1789年法四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论学说。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理论也充分体现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例如,现行法国宪法将公共意志作为宪法的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字”。又如,美国宪法开宗明义地指出,美国制宪的目的是“为建立一个最完美的合众回、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卓自由幸福”。
   (三)意志调和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怠志调和的结果。美国宪法学家持早索利尼曾说:“宪法有双重功能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宪法的意志调和论勺全民怠志论一样,也充分体现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公述宪法的全民意志论中,引述的有关宪法规定也同样体现了宪法是各种怠志调和的观点。
   (四)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旦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苏联学名库德早亚采夫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学者王叔文也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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