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发展
发布时间:2011-09-10 来源:本站原创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法律关系理论对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对其产生和理论发展进行探讨是完全有必要的。
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学说发源于德国,其学说主要有:
1.一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法院和原告被告之间没有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只起仲裁的作用,该学说仍保留着浓厚的自力救济的色彩,忽视了审判权在诉讼中的作用;
2.两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与原告和法院、被告和法院之间,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
3.三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也存在于原告、被告和法院之间。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期间,在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中多采用两面关系说。但是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化,我们认为,“两面关系说”不能反映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能够突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因而宜采用“三面关系说”的观点,对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进行重新定位。在我国对“三面关系说”一般称为“多面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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