斌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刑事诉讼结果
发布时间:2012-01-24 来源:本站原创
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问题的程序,其直接结果就是对被告人的刑罚。刑罚像一个烧得通红的专门来烫熨犯罪这件衣服的烙铁,一旦触犯刑法,势必在其身上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这句话生动地表述了刑罚的严酷性,也反映了刑事诉讼结果所涉利益的重大性。基于刑罚结果的这种严酷性,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程序的权利,势必会满足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感受到人文的关怀。与民事诉讼相比,刑事诉讼关涉被追诉者最基本的利益,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甚至生命权;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纠纷,最终的结果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在惩罚的力度和涉及的利益上,刑事诉讼的严酷性和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的影响显然大大高于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借鉴,特别是被追诉者对重大程序事项的选择权,让其充分参与到诉讼的过程中,尽力争取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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