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片程序法定主义的负面效应具有了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2-01-24 来源:本站原创
所谓的程序法定,指包括法院在内的各方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允许当事人以作出相反的行为排除其适用或以合意的方式变更其适用的程序规范体系。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程序法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无变通地适用程序法定原则,法官势必会变成孟德斯鸿所描述的“自动售货机”,只能机械地适用程序法,而无法对其作出能动的解释,这不但可能造成诉讼程序的僵化,而且也会使当事人感觉不到在诉讼中对其个案的针对性。从而对程序失去信任,造成程序上的不利益。对程序规范加以较为灵活的解释是对程序法定的适度缓和与调整。在我国强调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当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有余地,司法人员应在无禁止性程序规范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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