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诉讼法 >

限制的刑事程序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2-01-24    来源:本站原创
    诉讼程序是法律约束法院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因而诉讼程序的具体环节、方式、步骤、顺序等程序内容不允许法院和当事人任意取舍,否则法律约束审判权的意图就会全然落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可选择范围内行使其选择权,而不能随意取舍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更不能改变既定的程序规则,这是限制的程序选择权的本意之所在。刑事程序选择权即是一种典型的限制的程序选择权,而且在事实上,刑事程序选择权在范围上所受的限制要大大多于其他两种诉讼(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首先,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其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选择是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保障人权,因打击犯罪是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在实现打击犯罪目的的同时,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表现为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被追诉者而言,在很多情况下其意愿都与国家公权力的目标背道而驰,他的选择权就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地进行下去,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也就无法得到实现。其次,刑事诉讼是针对犯罪行为展开的追诉,其往往牵涉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这种所涉利益的重大性不允许被追诉者在所有的或较多的程序与程序性事项上行使选择权,否则,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就会受损。
    限制的刑事程序选择权的要求,在于将当事人的可选择事项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这些程序与程序性事项,由法律作出两种以上的平形式规定,赋予当事人在此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程序进行选择的权利,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对那些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适用的程序和程序性事项,当事人无权任意选择。

(责任编辑:admin)

免费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友情合作
Copyright © 2005-2011 巢湖法学网 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知识仅供学术研究参考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用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