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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条例及其附属规则

发布时间:2012-01-08    来源:本站原创

   香港回归以后,其“立法局”改称“立法会”。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4年,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就是制定、修改和废除在香港适用的法律,由于历史的原因及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的成文法律仍然称为“条例”,并且,立法会仍然授权有关的部门和机关制定“附属规则”,因此,条例和附属规则仍然是香港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随着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特区,其立法上的体例和内容必然要发生一些相应的变化,这种适应性的变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会使其成文法呈现出一种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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