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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1-12-11    来源:本站原创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既区别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也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征: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构成的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始终是法律关系的一方,而且是处于主导核心地位的一方,各诉讼参与人则分别与人民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任何行政诉讼参与人参与进行行政诉讼都必须同人民法院发生关系,在人民法院的准许和组织指挥下进行活动,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即它并非仅指某一对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以及时正确解决行政案件为共同目的的多重关系的组合.在这个多重关系中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之分,主要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原、被告等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必不可少、贯穿始终的关系。次要关系是人民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从属于主要关系,因主要关系的播要而形成。
    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当事人和被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十分稳定,不会发生变化和转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总是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总是被告,被告也不能对原告反诉而导致相互诉讼地位的转换。这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的特征。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性质。行政诉讼不仅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司法监督制度,这是它与其他诉讼制度很不相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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