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且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是以调整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从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看,先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然后才有调整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民法。因此,民法同一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他还明确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本质上讲,民法是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并为商品经济关系服务。所以,从历史和世界各国的现状看,民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处于重要地位,我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作为一门学科应该有它研究的内容、范围和体系结构。一门学科不同于一部法典。虽然二者的体系都必须是科学的,有合乎逻辑的顺序和严密的内在联系。但二者在体系上不可能完全一致。因为,第一,民事立法表现在一部法典或许多单行法规之中,而民法学科不仅要系统的研究法典的规定、单行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就民事立法的制定、编撰、整理出科学的见解或建议;第二,民法学科除研究现行立法之外,尚需研究民事立法的历史;第三,民法学科不仅要阐述民法本身,而且要研究民事审判实践;第四,民法学科还包括民法学说的内容,并就不同的学说进行探讨。将不同国家的民法加以比较,也是民法学科的任务。但是不管民法学科包括的范围多么广泛,我们研究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为制定和实施我国完整的民事立法服务。但在这种情况下,探索民法科学的体系,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在现今的各种民法版本中,体系大同小异,均源于大陆法系民法的模式,无非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笔者认为,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应与民事立法的体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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