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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物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1-08-01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等物。限制其流通,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及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动产和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形式;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大部分物为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要求采用要式的法律行为,以免发生纠纷。
   第三、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在愤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只需进行赔偿;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须作替代履行。因为根据种类的性质替代履行是可能的。
   第四、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通常情况下转让主物时,从物应一并转让,以使主物能物尽其用。
   第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其失去原有经济用途、降低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此外,在债的关系中,标的物若为可分物,债权和债务都是按份的;标的物若为不可分物,则债权和债务都是连带的。
   第六、原物和革息。原物是能被使用或收益的物;革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革息和法定革息。前考如母育所生之幼子;后者如由贷款所生之利息、出租物租给他人所得租金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革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时,革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1.行为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例如,运送合同中运送旅客、货物的行为,即为运送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2.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为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著作力成果,是著作权关系、发明权关系、专利权关系中的客体。
   3.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
   人身利益具体地表现为人格和身份。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或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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