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1-09-16 来源:本站原创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法确认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任何人强迫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自愿原则。这些都是我国民事法律中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有学者认为,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是在法定范围内,自己的事由自己做主,自已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牟利,自己对自己负责。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应当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有学者就提出,私法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特有的理念,与其说是私法主体行为的准则,毋宁说是对公权力干预私法关系的抵御,是私法领域尽量避免公权力侵人的工具。正因为民法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确定其行为,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人、任何权力的干涉,私法才形成了与公法完全不同的性格,并成为公法与私法划分界限的重要依据。应当说,意思自治是构造私法体系的灵魂之所在,是私法之所以成为权利法的最重要的原因。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并有国外的学者说:“自由以及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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