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侓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掌握
(一)民事法侓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只具有可能性,并不表明主体实际享有了某种权利或应承担某种义务。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才是具体的。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降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个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这足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氏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等。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发牛的关系,因结婚、收养而发生的关系等一部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财产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而人身法律关系不直接体现物质利益内容。
(2)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向。征财严法律关系中,权利入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的以依其意志转让;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客有的权利是人格枚或身份仅,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一般能转让(个体、商户、个人合伙、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件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当然,公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如果给权利人造成厂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览种责任形式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分类。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氏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人的义务件质。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承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一般而目,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和一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共能是特定购一人或数人,其所属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一船而亩,债权法律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这是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分类。这同时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枚关系主要包括所有权法律关系、用益物权法律关系和担保物权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是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省事人之间发效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此的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均属于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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