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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发布时间:2011-08-08    来源:本站原创

   (一)法律
   根据我国《宪法》第6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法通则》和若干民事单行法《继承法》、《收养法》、《婚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是最主要的民法渊源。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也是我国的民法渊源之一。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规定”均属于民法规则。
   (二)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第90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第8、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与民事有关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必须指出的是,此处所谓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所行使的立法权限的性质而言,但就其法规的内容,则有行政性法规和民事性法规的区别。例如,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就属于民法规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则属于民法中的物权规范。
   (三)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机关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有权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阐述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或者通过解释以补充现行法的漏洞,具有创立规则一的作用,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其电最重要的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根据一《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法律的权力。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因此,它对民法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的规定:“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间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其就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民事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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