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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1-17    来源:本站原创
    1.案情
    原告:黄宋银等50人。
    诉讼代表人:黄宋银,男,41岁,汉族,霞浦县人,住所地:霞浦县松城镇东关村后墩自然村。
    诉讼代表人:赵奶水,男,60岁,汉族,霞浦县人,住所地:霞浦县松城镇东关村后墩自然村。
    委托代理人:蔡宪秋,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霞浦分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桂章,男,1965年2月生,汉族,霞浦县人,住所地:霞浦县松城镇东关村后墩自然村74号。
    2002年10月,霞浦县政府为引进“青岛啤酒”项目,在霞浦县东关村后墩自然村征用厂房用地,原告黄宋银等50人的承包责任田被县政府征用。本案起诉前,原告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曾因补偿问题与政府发生争执,后经协调解决。2002年11月,原告所在的东关村第12小组被征用承包责任田的征地补偿款被后墩自然村组长林桂章签字领回。原告等人起诉认为,其所在的东关村第12小组村民征地补偿款40 000元由被告林桂章签字领回后,扣除应开支项目,原告等人应得补偿款10000元,但至案件起诉前。被告林桂章仍未予以发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征地补偿款。案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林桂章自愿于2003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宋银、赵奶水等50人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负担。
    2.调解过程
    霞浦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立即通知原、被告双方应诉。期间,合议庭发现原告黄宋银等人对整个征地过程乃至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意见均很大,一方面,他们认为政府为造福本地经济,引进项目而征用土地,本无可厚非。但县政府却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工作重视不够,补偿款一直未能分到农户手中,这与现阶
段国家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而一直强调的农民减负工作的精神有悖;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等到好不容易理清了政府关系,补偿款分到村民小组手中又被截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很有可能一触即发。合议庭考虑到原告人数众多,为避免意见不一,矛盾冲突,遂责令原告推选出1-2人为诉讼代表人,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阶段,被告林桂章承认确实领到这笔钱,但被告提出为了领取该笔补偿款而开支了部分费用,要求原告予以负担。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合议庭遂对原、被告双方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对被告明确了四个方面意思:一是批评了被告作为村民小组长、村干部,缺乏为民服务意识;二是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系村民的血汗钱,扣不得;三是现阶段国家对涉农案件极为重视,强调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增加农民收人,保护农民利益,而被告作为村干部扣留了该笔征地补偿款显然与中央的政策相违背;四是原告方有50多人,双方均为同村人,乡村邻里,众怒难犯。对原告合议庭则讲明了两点意见:一是属于你们的补偿款应当给你们,你们是有理的,但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使好事变为坏事;二是被告为了领取该笔征地补偿款,确实付出了不少劳动,应当承认其是有功劳的。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共同认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林桂章自愿于2003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宋银、赵奶水等50人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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