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2-01-14 来源:本站原创
人身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主要包括:
①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②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③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④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⑤荣誉权。《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⑥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②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③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④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⑤荣誉权。《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⑥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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