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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本站原创

   权利和权力,是法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认识和理解纷繁复杂的国家和法律现象所必须依缘的两大“网上纽结”,是当我们把国家和法律作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来进行研究时所不可回避的两大要素;也就是说,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确切而言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乃是公法领域的最基本的关系,或者说,是公法特别是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关系,是宪法学(以及行政法学)的永恒主题,二者及其相互关系隐含着把握国家和法律现象要义之“纲”之“魂”的丰富内涵和深刻意义(而且权力的总体是主权,权利的最普遍形态是人权,这些都关系到宪法和宪政的要旨)。它们贯穿于公法制度和公法理论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相互依存、渗透和转化,它们的矛盾运动和发展演化规律,构成了公法发展的动力以及公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本问题。因为公法直接关涉到政府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机构内部和相互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就是其中的总纲和主要线索,也是公法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
   公法,作为与私法相对应的法学概念自罗马法肇端以来,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及其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宪政、法治等原则和制度的兴起和确立,宪法、行政法等新兴的法律学科的产生和形成,特别是现代社会随着国家权力及其结构体系和运作机制的极大发展和扩充,规范和控制公共权力越来越显得重要和突出,再加之由于大陆法系国家自身政治结构的内在需要之得以强化,公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系列或系统的重要意义、地位、作用和功能已经更加充分显现而确不可予以漠视。虽然关于公法的确切内涵和外延各国法学家们一直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但是一般都是把宪法和行政法作为典型的公法来进行研究,除此之外当然还应包括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这些公法部门,以及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这些具有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因此,关于所有这些公法部门以及具有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的共同本质及规律性的研究和揭示就是公法学的重要任务和使命。而共同本质和规律最集中地就体现在宪法和行政法这类典型的公法领域,因为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
   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强调经济基础的公有制性质以及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本质属性,所以不承认公法与私法之分。随着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于是从开始注意私法(民商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而有学者提出应开展私法文化的研究,这就必然逻辑地得出也存在公法领域的当然结论。特别是随着上世纪末和进人本世纪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治国方略和施政原则的提出和逐步深人推行,以及市场经济和社会矛盾运行越来越显示出治官、治权、治政的特殊重要性,而且依宪治国和实行宪政也日益显示出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势下,认真深人地开展对公法的研究已是一项不可回避的学界重任。因而陆续出现了公法研究的学术期刊以及介绍国外公法研究的著述和译著,并有学者建议应建立一门统一的公法学学科。看来,中国公法研究的热潮和大势已是看得见桅杆顶的一艘航船。
   为此我认为,要建立科学的公法学学科固然有很多重要问题和方面,但最关键的是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深人认识和理解公法的基本矛盾;二是深人揭示和阐明公法学的理论基点和核心。而这两点又是紧密联系、层层递进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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