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利益导向功能
现代经济分析的基础是“经济人”假设,“经济人”范式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人是自利的。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甚至可以说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第二,人是理性的。理性意味着人总是在一定的外在条件的约束下,使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人总是在目标既定时,在可供利用的手段、条件约束下,选择代价最小的(成本最小化)。第三,是第二点的推论,但又是“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即认为只要有好的法律或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才会最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这点对分析经济尤为重要,这意味着,只要经济法设计合理,便可以达到“利导相融”。
正是基于此,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利导状况,决定着一个组织的经济效率。不仅如此,制度的不同安排,还影响一个社会交易费用的高低,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演进。可见,制度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制度,对经济法完全适用,因此,在经济法设计中,最主要的机制就是利导机制,这亦意味着利导功能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利导功能,指其对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它通过提倡某种经济行为或反对某种经济行为,使鼓励什么经济活动或抑制什么经济活动的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加以监督执行。经济法的利导,可以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经济法所要求和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就理想的经济法秩序。
经济法的利导功能在经济法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亦最为常见。例如,在税法中,各国都有税收的特别措施,税收的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这两种措施,都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主体的收益大小,因而,对经济主体从事还是不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有极大的利导作用。正因此,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某一产业发展,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而为了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则往往课以重税。
可见,利导功能是经济法的核心功能,它提供社会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创新条件和动力源泉。因为不论创新还是动力,其背后的核心是社会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问题,而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主要是靠经济制度激发和保持的,在如今制度法治化的今天,经济法制度无疑在利导经济主体的制度中地位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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