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法 >

经济法产生历史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本站原创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有其自身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虽然在法学领域中提出经济法并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和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始于20世纪初,但是就其基本内涵,即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而言,则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在《再论蒲鲁东与住宅问题》一文中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人们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在原始社会由“习惯”来调整,到了阶级社会就由“法律”来调整了。
   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的法律,都是“诸法合一”的。例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与我国奴隶社会的《周礼》;欧洲中世纪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英国的《普通法》与《衡平法》;我国封建社会的《秦律》、《唐律》、《明律》等。虽然这些法律在篇章、结构上各不相同,反映着各自的历史时代与民族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把法律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都融合在一起,而没有按调整对象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这就是说,不仅是经济法,就是刑法、民法,也都没有独立出来。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形式,商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在客观上没有详细划分法律的必要。
   唯一例外的是罗马奴隶制后期,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时期制定的《罗马法》,它最早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当时,东罗马的工商业比较发达,需要加强对私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因而有必要突出私法。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封建制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中说,《罗马法》是简单产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产品生产的完善的法。《罗马法》特别是私法,对后世影响很大。即使如此,就其总体来看,《罗马法》仍然是一部无所不包的法律大全,也就是通常说的“国法大全”。

(责任编辑:admin)

免费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友情合作
Copyright © 2005-2011 巢湖法学网 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知识仅供学术研究参考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用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