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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种学说的评价

发布时间:2012-02-20    来源:本站原创
    狭义说坚持严格的分类标准,来区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从而把国际经济法理解成“经济的国际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而存在,以保持各学科之间的界限,有利于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学理论。而且,国际经济关系往往涉及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即调整私人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合作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将这些层面的法律规范置于同一学科中研究,势必导致理论研究难以进展。从这个意义而言,狭义说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仅仅将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作国际经济法,而置其他层面的法律规范于不顾,无疑是人为地割裂了法律规范之间原有的内在联系,也是与当今国际社会,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籍的私人相互间的商事交往日益密切,跨境经济往来愈加频繁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的。
    广义说突破传统法学分类标准的局限,另辟蹊径,更注重从实际需要和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认识到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关系与不可分割性,对原先分属各门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与探讨,切实有效地解决各种理论与实际问题。因此,广义说更符合实际需要和事物发展的规律,切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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