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本站原创
自私有制形成、国家出现以后,法也就随之产生。作为上层建筑,自其产生时起法律调整的就是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与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样,法也同样经历了一个由诸法合一到诸法分立的发展过程。即在奴隶制到封建制的漫长法律制度发展史中,不存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分,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存于诸法合一的法律大全之中。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出现于法律体系当中只是近代之事。
到了近代,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随着人文社会中独立、民主、自由观念的不断强化,加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化大生产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自由竞争的市场逐渐形成。这一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态度就是放任自流,完全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以致当时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得越少越好。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自由竞争阶段进人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不仅垄断市场,还垄断价格,垄断原料,以强凌弱,弱肉强食,迫使一些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给资本主义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并危及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为了解决新的矛盾,代表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国家一反常态,放弃原来对社会经济的所谓不干涉和自由放任,伸出一只有形的“大手”,开始限制垄断、干预和控制经济。
另一方面,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近代都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战争时期。为了能够在战争中胜出,各国都想尽办法集中全国经济力量,其主要手段就是颁发许多战时经济条令。这
样,出现了国家直接组织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情形。这些对经济的干预、控制和管理都是先前未曾发生过的新的经济关系。其特征有三:第一,国家作为独立的一方参与经济关系,第二,国家参与经济关系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国家与另一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例如,国家为防止出现垄断而发生的国家与垄断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由于这是一种新的关系,无法完全由原有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进行调整,它需要有一个新的部门法即经济法来调整。
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有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两者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有1915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颁布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1957年颁布的《防止限制竞争法》。日本有为支持侵略战争而颁布的《战时船舶管理法令》、《军用工业动员法》及战后颁布的《独占禁止法》。这些经济立法动摇了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的原则,确立了国家有权对市场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原则。
到了近代,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随着人文社会中独立、民主、自由观念的不断强化,加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化大生产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自由竞争的市场逐渐形成。这一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态度就是放任自流,完全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以致当时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得越少越好。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自由竞争阶段进人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不仅垄断市场,还垄断价格,垄断原料,以强凌弱,弱肉强食,迫使一些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给资本主义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并危及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为了解决新的矛盾,代表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国家一反常态,放弃原来对社会经济的所谓不干涉和自由放任,伸出一只有形的“大手”,开始限制垄断、干预和控制经济。
另一方面,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近代都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战争时期。为了能够在战争中胜出,各国都想尽办法集中全国经济力量,其主要手段就是颁发许多战时经济条令。这
样,出现了国家直接组织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情形。这些对经济的干预、控制和管理都是先前未曾发生过的新的经济关系。其特征有三:第一,国家作为独立的一方参与经济关系,第二,国家参与经济关系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国家与另一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例如,国家为防止出现垄断而发生的国家与垄断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由于这是一种新的关系,无法完全由原有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进行调整,它需要有一个新的部门法即经济法来调整。
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有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两者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有1915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颁布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1957年颁布的《防止限制竞争法》。日本有为支持侵略战争而颁布的《战时船舶管理法令》、《军用工业动员法》及战后颁布的《独占禁止法》。这些经济立法动摇了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的原则,确立了国家有权对市场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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