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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发布时间:2012-01-16    来源:本站原创
    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为了避免或减少市场主体设立的先天不足,以抑。其盲目发展;为了赋予市场主体以合法地位,维护其正当权益,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和有限资源得以高效配置;为了能促使被市场淘汰的市场主体及时转业、清算和破产,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纯洁性:从而需要国家借助经济法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财务管理、财务成果分配、基本活动准则、清算和破产等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整。
   【例1-2】调控市场主体关系的经济法有哪些?
   【解析】调控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合伙企业法》(1997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企业破产法》(1988年)、《公司法》(1994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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