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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本站原创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其联系主要表现在:
   (1)二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都有直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共同目标。
   (2)二者的作用是交叉或并行的.对同一类经济关系有时需要同时运用经济法和民法才能有效地调整。
   (3)二者的某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共同的,如法人的概念、等价有偿的原则等。
   总之,由于经济法脱胎于民法,故此二者有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一方面。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和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
   (2)主体范围不同。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合伙人和公民;经济法的主体除法人、合伙人和公民之外,还有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
   (3)当事人地位不同。民法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经济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在管理关系中不是平等的,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4)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完全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这些原则外,还采用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经济关系,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和调节。
   (5)调整的方法不同。民法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采取综合性的调整方法,即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方法,共同调整某一种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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